HYFGS—2022—001
惠陽府辦〔2022〕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陽區人才住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六屆1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住建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16日
惠陽區人才住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招才引智力度,著力集聚重點產業、重要領域發展急需人才,完善人才安居制度,保障人才在惠陽安居樂業,根據《廣東省人才發展條例》《惠州市住房發展規劃(2019~2022年)》,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人才住房的建設籌集、分配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人才住房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公開透明、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是指在本區就業或者創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事業經營管理、專業技術、高技能、社會工作、黨政等方面人才:
?。ㄒ唬┚哂腥罩票究萍耙陨蠈W歷學位人才(含教育部認可的境外高等院校畢業的歸國留學人員);
?。ǘ┚哂兄屑壱陨蠈I技術職稱人才;
?。ㄈ┚哂屑紟熞陨下殬I資格人才;
(四)本區重點引進培養的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租住價格等,面向符合條件的各類人才配租的住房。
第五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國資事務、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屬地政府應當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做好配建人才住房的用地出讓、建設、接收及后續管理工作。
?。ㄒ唬﹨^住建局負責統籌、指導、組織實施、監督人才住房的建設質量和安全、房源供應,組織相關部門制定人才住房建設年度計劃和建設標準,建成后交付使用的聯合驗收等工作。
?。ǘ﹨^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土地出讓,配合落實人才住房配建要求并在土地出讓文件及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負責人才住房規劃報建審批和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ㄈ﹨^國資事務中心負責在項目建成后接收我區人才住房的產權,按照政府國有資產物業進行權屬管理等工作。
?。ㄋ模﹨^房產物業事業服務中心負責人才住房的后續管理工作,包括:家具家電的采購、房源巡查管理、租戶動態管理(入住、清退等)、租戶租金收取、物業公司監管、家具家電和房屋質量保修期外維修和維護。
?。ㄎ澹﹨^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委人才辦)負責人才類別認定工作和監督人才住房配租工作。
?。﹨^財政局負責籌措人才住房建設資金和維修管理資金,將人才住房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ㄆ撸﹨^其他部門及屬地政府應根據職能做好人才住房建設和管理的各項有關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六條 區住建局根據人才引進和申報情況,按照分步實施、輪候解決的原則,會同相關部門制訂人才住房籌集和建設規劃,由區自然資源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明確人才住房項目的具體位置(樓棟)、戶型配比及戶型數量。
第七條 人才住房采取集中配建的方式,按棟為單元集中布局建設。
(一)選址位置。人才住房選址應結合各鎮(含街道)轄區的重點建設項目規劃,遵循“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則,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市政基礎設施相對完善的區域。
?。ǘ粜兔娣e。(1)建筑面積50平方米左右的一房一廳戶型占總套數的30%;(2)建筑面積70平方米左右的兩房一廳戶型占總套數的65%;(3)建筑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三房一廳占總套數的5%。各戶型比例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三)建設標準。人才住房房源的戶型面積、建造要求、裝修標準,應當在方案審批前,由區自然資源局征求區委人才辦、區國資事務中心及區住建局意見。
第八條 配建人才住房應當與所在項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共同使用公共配套設施。項目分期開發建設的,人才住房配建原則上應當安排在首期。
人才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業管理應當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管理,并與所在小區商品住房享受同等物業服務,承擔同等義務。
第三章 政策優惠
第九條 人才住房以優惠租金方式實施保障。
人才住房的租住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優惠租金標準由區委人才辦會同區住建局參考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市場出租價格制定和發布,每三年調整一次(不含物業服務費和小區公攤水電費)。居住期滿后仍符合條件且需要繼續租住的,續租的人才住房將參照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市場出租價格收取租金(租金標準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核定)。
第十條 根據以下原則配租人才住房:
(一)重點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按“一事一議”原則配租。
(二)家庭成員中有一方具有全日制碩士以上研究生學歷、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高級技師以上的人才優先配租。
(三)建筑面積50平方米左右的一房一廳,申請人數為1~2人的人才家庭。
?。ㄋ模┙ㄖ娣e70平方米左右的兩房一廳,申請人數為3~4人的人才家庭。
?。ㄎ澹┙ㄖ娣e100平方米左右的三房一廳,申請人數為4人以上的人才家庭。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人才住房,申請人已經組建家庭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應當列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為未婚的,申請人的父母可列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二條 人才家庭或者人才個人(以下簡稱承租人)因家庭人口數增加,導致與原人才住房對應面積標準不一致的,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期間再次申請租賃人才住房。承租人按照本辦法第五章有關規定提出配租申請,經核定并簽訂新租賃合同后,在規定期限內騰退原配租的人才住房。
因承租人家庭人口數減少,不再符合原人才住房對應面積標準的,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至租賃期滿。租賃期滿申請續租且有相應房源的,可根據情況及時調整。
第十三條 人才自愿承租低于其所對應面積標準人才住房的,低于面積標準部分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人才家庭或者人才個人,可以申請人才住房:
?。ㄒ唬┥暾埲嗽诒拘姓^域工作并在同一工作單位連續正常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區未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未因違反住房保障相關規定而被納入不良行為記錄;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第五章 配租程序
第十五條 人才住房配租程序如下:
?。ㄒ唬┩ǜ?。人才住房房源建成交付使用并符合入住基本條件后,區住建局在惠陽區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人才住房配租通告。
?。ǘ┳稍兗邦I表。申請人可向區住建局、區委人才辦進行咨詢和了解相關人才住房配租程序。申請表格可在區住建局領取或登錄惠陽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下載。
?。ㄈ┥暾?。申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由用人單位向區住建局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對申請人學歷學位、專業職稱、職業資格、住房、社保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和申請資料報送區住建局登記造冊。
申請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ㄋ模徍恕^住建局會同區委人才辦、區自然資源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提交資料審核中發現不齊全應當及時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所需補充的資料;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及時退回申請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ㄎ澹┕?。區住建局將審核結果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區住建局聯合相關部門對異議內容進行核實,并公布核實結果。
(六)選房。人才住房實行分批次配租,可采取抽簽、搖號、綜合評分等方式進行選房。
選取房號后應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未即時簽署《選房確認書》的,視為自動放棄人才住房資格。
?。ㄆ撸┖炗喓贤?。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與區住建局簽訂人才住房承租合同,繳交規定費用。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承租合同或不繳交規定費用的,視為自動放棄人才住房資格。
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承租合同或不繳交規定費用累計2次的,3年內不得申請租住人才住房。
?。ò耍┹喓?。如遇人才住房房源緊張,將實行輪候制度。區住建局應建立人才住房輪候登記冊,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輪候規則,列入輪候登記冊進行輪候,并將輪候信息在政府網站公開。輪候具體優先順序如下:
1.重點引進和緊缺人才。
2.高學歷高職稱人才。
3.中級技術職稱、技師職業資格、本科學歷人才。
已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因房源地理位置等因素放棄本次選房機會,選擇繼續輪候的,保留原排序號,優先進入下一輪選房。連續放棄2次選房資格的,取消輪候資格,視為自動放棄人才住房保障資格。
?。ň牛┙n。區住建局應將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情況予以登記入冊,并對相關數據進行分類統計,建立統一的紙質及電子檔案。
第十六條 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暾埲思肮餐暾埲藨艨诓?、身份證。
(二)申請人全日制學歷學位證書(在境外大學取得學歷學位的提供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
?。ㄈ┥暾埲伺c我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協議或在職證明。
?。ㄋ模┥暾埲嗽诒緟^連續正常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養老保險費或個人所得稅證明。
?。ㄎ澹┥暾埲嗽谖覅^無自有住房(以家庭為單位計算)證明材料。
(六)申請人大一寸紅底彩色照片兩張。
第六章 后續管理
第十七條 人才住房租賃實行合同管理,租賃合同應當明確房屋地址、面積、結構、居住人數、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標準及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停止租賃的情形及退出機制、違約責任等內容,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繳交租金及水、電、氣、電視、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未經區住建局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建人才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并負有及時維修維護、合理使用的責任。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生活配套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責任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承租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租住人才住房期間因購買、接受贈與、繼承、婚姻狀況變化等原因在本區擁有其他自有住房,或其他需要騰退住房的情形的,區住建局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定情形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
承租人逾期未騰退或者拒不騰退的,可以由產權單位或者區住建局依法收回住房。
承租人確因子女上學、重大疾病、懷孕等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期限內騰退住房的,可以向區住建局申請延期,經審核通過并核準延期期限后予以準許。申請延長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內,按照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正常收取租金。
第二十條 區房產物業事業服務中心應會同相關部門采取不定期或定期抽查或普查等方式,對已分配入住的人才住房進行監督檢查。承租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按照要求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及信息。
承租人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承租人租住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區住建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人才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住建局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定情形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人才住房,其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ㄒ唬┎扇√峁┨摷僮C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人才住房的。
?。ǘ┥米曰Q、出借、轉租、分租、轉讓、贈與、抵押人才住房的。
?。ㄈ⑷瞬抛》坑糜诮洜I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個月以上的。
(五)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六)在人才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ㄆ撸┮蚬室饣蛘咧卮筮^失,造成租賃的人才住房嚴重毀損的。
?。ò耍┤耸玛P系調離惠陽或者不在惠陽工作和生活的。
?。ň牛┰诒緟^購房且交付使用的。
?。ㄊ┢渌`法或者違約情形。
人才住房被收回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搬離,并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搬離的,區住建局應當責令其搬離,拒不執行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區住建局應當建立健全人才住房房源檔案,一房一檔詳細記錄申請人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等情況;建立健全入住對象檔案,記錄租賃合同、調換、續租、退出及相關失信、違紀、處罰等情況。
區房產物業事業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房源日常管理檔案,詳細記錄入住信息、租金繳交及維修維護等房屋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 人才住房的配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提前終止租賃與續租方式。
承租人需要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經核查發現沒有違法違約行為的,由區住建局批準后,按合同收回住房。租賃期滿后,承租人仍有租房需求的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向區住建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后予以續簽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租賃人才住房的,由區住建局駁回申請,并自駁回申請之日起10年內不予受理其人才住房申請。
經查明,以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租賃人才住房的,由區住建局解除人才住房租賃合同。同時按照入住期間同期同區域同類型市場商品住房租金收取房屋使用費,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涉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在3年內不再受理該單位為其員工提出的人才住房申請:
?。ㄒ唬╇[瞞事實,幫助其員工弄虛作假的。
(二)未及時查處其員工違規轉租、出借人才住房等行為的。
(三)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入住人員的行為。
?。ㄋ模┢渌`法或者違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及人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除依法進行處罰外,區住建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八條 區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按規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任何形式自有的住房包括已經取得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者購買但未擁有完全產權的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以及住房建設用地等。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委人才辦、區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