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區四屆人大六次會議列席
和邀請列席人員范圍
的決定
(2016年4月7日惠陽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決定不是區第四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惠陽區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
1、區委常委;
2、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3、曾擔任惠陽歷屆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的老同志;
4、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
5、出席政協惠陽區委員會四屆六次會議的委員;
6、區直屬正科級以上行政事業單位、區管企業主要負責人;
7、區直屬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主要負責人;
8、上級垂直管理、駐惠陽區正科級以上單位和駐惠陽口岸查驗單位主要負責人;
9、在本行政區域工作、居住的省十二屆人大代表;
10、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大政協工作辦公室主任;
11、三和街道辦主任、新圩鎮鎮長,各鎮(街道)人大副主席(人大工委副主任);
12、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副科級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