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財政局,惠東縣農業局、大亞灣區社會事務管理局、仲愷高新區農村工作局:
為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資金管理,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的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發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財政局關于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財政局反映。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農村集體資金管理,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的經常化、規范化、制度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及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轄區內按村及村民小組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農村社區(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金管理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農村集體資金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對本組織的資金管理工作和相關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縣區和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預決算管理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編制預決算方案時,必須堅持統籌兼顧、增收節支、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如實反映并進行分析。
第七條 資金預決算包括年度綜合預決算和單項預決算。“一事一議”籌資、工程建設、對外投資及其他重大項目應當實行單項預決算。
第八條 年度綜合預算編制的收入內容包括:生產經營收入、土地發包、物業出租、對外投資、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年度綜合預算編制的支出內容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設性支出、經營成本(費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第九條 資金年度綜合預決算方案應當在年度終結后一個月內完成。資金預算編制、調整和決算報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討論提出,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修訂,提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備案,并在村務公開欄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條 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編制預決算,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專項檢查,年終對決算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出應當嚴格按照預算方案進行,如發生費用預算超支,按照縣區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制定的預算超支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健全現金、存款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可開設一個基本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除土地補償費專門賬戶外,一般不準開設其他專用或臨時賬戶。所有收入款項,必須先繳存上述賬戶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貨幣資金實行賬款分離管理。集體的現金、支票、印鑒、存折、存單、有價證券等必須專人分開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記。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加強貨幣資金管理,達到銀行結算起點的收支業務,應采取轉賬方式結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實際需要,提請開戶銀行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并且做到日清月結。嚴禁白條抵庫、套取現金、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套取銀行信用。
第十六條 代理會計或選聘會計應當定期核對現金、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做到賬實相符,盤查核對情況須及時上報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要對上報情況的真實性進行監督,發現差錯,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縣(區)、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應當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農村財務管理監督服務體系,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在實行財務會計委托代理制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方在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應當實行資金委托代理制。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支出應遵循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勤儉節約、支出合理的原則。重點保障經濟發展、公益事業、民生保障性支出,壓減公務性支出,控制消費性支出,并按當地縣區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建立的收支監管流程加強監管。
第二十條 縣區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必需根據轄區內集體經濟組織經濟狀況,制定或指導鎮(街)統一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支出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 所有支出票據必須注明用途,有經手人、證明人、實物性開支須有驗收人、審批人簽名,交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核同意(簽名或蓋章)后,才可交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
第二十二條 支出票據原則上應在一個月(季)內結報,凡支出發生后一個月(季)內不結報的票據,無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審批報銷。
第二十三條 所有收入事項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收款票據,并及時登記入賬。嚴禁個人自收自支,非財務人員不得經辦財務收支事項。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撥付及“一事一議”籌集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第二十五條 社會各界、港澳臺同胞、華僑、群眾等捐贈以及財政、農業等各級政府部門撥款給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或興辦公益事業的資金均屬集體財產,納入集體賬內核算,專款專用,加強管理。捐贈者對捐贈資金有特定用途要求的,按照捐贈者的意愿使用資金。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公務活動需要預借(領)資金的,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借款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需借(領)資金,自身不能直接審批,應由主要領導或其他領導審批或證明。預借(領)資金額度要根據公務情況而定,公務完畢后,預借(領)款在7天內必須結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借款人無正當理由而逾期未還的,張榜告知全體成員并及時督促。
第二十七條 發生集體基建工程項目支出時,須附上具備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設計圖紙、預算方案、需報經鄉鎮有關部門審核的,提交已履行報審程序文書、成員民主議事決議書、公開招標證明書、施工合同書、決算報告、工程驗收報告及合法的支出憑證等資料,經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后方可支出。
第五章 票證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有關單位收款和內部往來結算時,必須使用由縣區農村財務管理部門規定或統一印制的收款收據。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款收據、支票等票據實行使用登記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領用、登記、使用、結報、核銷工作。收款收據要求連號連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據存根經核查后存檔保管。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有價證券的管理,建立有價證券登記簿 , 詳細記載各種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
第三十一條 對外支出發生時,須從外單位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對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取得合法、規范票據憑證的,應填寫內容齊全的現金支出證明單并注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 記錄內部支出的自制原始憑證須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在自制原始憑證上必須有經手人和證明人的簽名及審批人的審核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強化債權債務的管理,建立債權債務登記臺賬,每年對債權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實,及時調整變更數目,做到賬實相符。債權債務的清查結果要在村務公開欄上公布。
第三十四條 不得擅自將集體資金出借給單位和個人,確需出借的,應實行借款抵押、質押等擔保制度,借款額度的審批按照縣區農村財務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執行。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以集體名義代個人或非集體直屬企業擔保貸款或借款,或以集體資產作抵押幫助其貸款或借款。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債權追收力度。對逾期一個季度以上的債權,要每季度向債務人發送催收欠款通知書并取得債務人的書面確認。若債務人拒絕進行書面確認,可在債權訴訟時效內,通過掛號信、公告送達等合法送達方式送達,確保訴訟有效。必要時,應當通過司法程序追討。
第三十七條 對債務單位關閉、破產,依照民事訴訟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失蹤、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等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可作賬務核銷處理。賬務核銷后要實行賬銷案存,并將相關事實和審議情況材料提交鎮(街)農村財務主管部門備案。因個人因素造成的呆、壞賬損失,應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控制債務發生,按期償還各項債務。確因經濟發展需要的大額貸款,應進行充分的科學論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貸款事項應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并將方案和審議情況材料提交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接受監督。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財務活動,應按照農業部、監察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農經發〔2011〕13號)、《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實行公開。公布的財務資料應當及時做好歸檔工作。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在財務公開后要安排專門時間,接待群眾來訪,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在財務公開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做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群眾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必需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需配備具備一定會計知識的成員。
第四十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二)審核原始憑證,查閱有關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不合規開支。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三)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公開中有關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和公開中的問題。
第四十三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理財程序:每月(季)5日前召開民主理財會議,按照先審單后入賬的原則,對集體經濟組織上月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逐筆審核,出具民主理財報告書,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后交由會計入賬。民主理財活動必需認真做好相關記錄并簽名確認,有關文書作為村務公開資料歸檔。
每月(季)15日前,將民主理財報告書隨同各類財務公布表在村務公開欄上公布,接受成員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須把好財務審核關,對合理合規、手續齊全的開支單據,不能拒絕簽名蓋章。對收支業務存有疑問的,應要求有關人員給予解釋,對解釋不清楚或不合理、不合規的,不得簽名同意。對集體經濟組織領導班子財務開支解釋有異議的,有權向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反映。對重大財務情況及問題有權向鎮(街)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接受村黨支部的工作指導,依法依規履行監督職責,定期向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匯報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監督工作情況,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不力、怠于履行職責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可終止其職務,且及時按規定補選他人為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