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辦〔2013〕54號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區
實施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實施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實施細則》業經四屆25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9日
惠州市惠陽區實施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保證行政處罰正確、公正,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實施行政處罰規定》、《惠州市實施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工作實行分級備案審查制度。
第三條 報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必須及時和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條 對重大行政處罰進行監督,必須及時、合法、適當,并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受理備案的行政機關
第五條 區政府的各職能部門和區轄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應當報送區人民政府備案。
依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區政府的各職能部門在將本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報送區人民政府備案時,應當同時報送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應當報送直接管理該組織的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依法受委托的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應當由委托的行政機關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政處罰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由2個或2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應聯合向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和各自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第九條 依照本章規定受理備案的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備案的具體工作,并在所屬行政機關的領導下對重大行政處罰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受理備案的法制工作機構必須指定專門工作人員從事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工作。
從事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的工作人員必須積極參加法律知識培訓,努力提高法律知識水平,認真完成備案工作。
第三章 備案范圍
第十一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的規定報送區人民政府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行政拘留;
(四)對公民處以財產罰1000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罰5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國家和省對重大行政處罰備案范圍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二章的規定報送區人民政府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的范圍,由區人民政府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必須列入備案范圍:
(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作出的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可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的范圍和標準進行調整。
第四章 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報送重大行政處罰備案的單位必須指定專門的工作人員從事報送備案工作。
從事報送備案的工作人員必須積極參加法律知識培訓,努力提高法律知識,認真完成報送備案工作。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處罰應當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報送備案。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處罰備案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報送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
(三)對案情、處理經過、當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情況的具體說明;
(四)違法事實的證據目錄及主要證據材料復印件;
(五)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材料;
(六)關于行政處罰的執行情況的材料;
(七)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八)受理備案的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應當報送的其他材料。
經受理備案的法制工作機構同意,報送單位可以不報送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報送備案的單位應當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之日起15日內將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有關情況報告受理備案的行政機關。
第十八條 具有行政處罰權的單位應當建立行政處罰登記、統計和報表制度,按季度將行政處罰案件統計報送受理備案的行政機關,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的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表和全年行政處罰案件查處情況的總結報送受理備案的行政機關。
第五章 備案審查及處理
第十九條 受理備案的法制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具備法定資格;
(二)行政處罰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三)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
(六)給予的處罰是否適當;
(七)是否屬于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 受理備案的法制工作機構有權調閱行政處罰的卷宗和材料,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等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等應予以配合,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 受理備案的行政機關應于收到備案報告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
同一法制工作機構對同一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既受理備案,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備案審查終止。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即為備案審查的結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重大行政處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起訴之日起,備案審查終止。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備案審查的期間繼續計算。受理備案的法制工作機構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的,應建議報送備案的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十二條 受理備案的法制工作機構對報送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材料審查后,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具備法定資格,作出的行政處罰符合法定權限,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的,予以登記存檔。
(二)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建議報送備案的單位在建議文書送達之日起7日內,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議報送備案的單位撤銷或者變更原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報送備案單位應當在建議文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執行:
1.具有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的;
2.作出處罰的主體不具備法定資格的;
3.事實不清的;
4.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6.違反法定程序的;
7.超越職權的;
8.濫用職權的;
9.行政處罰不適當的。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所稱的“行政處罰不適當”是指行政處罰雖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的,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作出的行政處罰不符合制定法律、法規、規章的目的;
(二)行政違法行為及其情節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畸重;
(三)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的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及情節相同,但受到的行政處罰明顯懸殊,或者在同一時期依據同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條文辦理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及其情節相同,但受到的行政處罰明顯懸殊。
第二十四條 受理備案的法制工作機構在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審查中,認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以及國家機關制定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向有權改變或撤銷它們的國家機關提出建議:
(一)超越權限的;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下級國家機關的規定違反上級國家機關的規定的;
(四)不適當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的;
(六)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七)同級國家機關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
第二十五條 受理備案的法制工作機構在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中,發現罰款、沒收財物的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應建議報送備案的單位改正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受理備案的法制工作機構在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審查中,發現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依照《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暫扣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暫扣其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建議區人民政府逐級提請省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行政執法證件: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二)濫用職權,越權執法、徇私舞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其他人使用的。
對被暫扣或者被注銷行政執法證件者,其所在單位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處 罰
第二十七條 對不按本實施細則報送備案的,由法制工作機構通知報送單位限期報送;情節嚴重的,由法制工作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糾正,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八條 報送備案單位拖延或拒不執行受理備案的法制工作機構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五章作出的建議的,法制工作機構可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報送備案的單位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撤銷或者變更原行政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等。
區人民政府實施前款規定時,可發出《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有關行政機關對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有異議的,可依照《廣東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提起復查或復核。
第二十九條 報送備案單位的工作人員、受理備案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前款所稱“工作人員”包括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其他人員。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行政主體”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本實施細則關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規定適用于依照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以上”、“內”,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解釋。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可以依照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抄送:區委有關部委辦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
區紀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區武裝部。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5月10印發